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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7-09-28 10:40  www.fqgwgs.com  来源:县国税局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申请条件: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受理其申报,并征收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办理地点:
  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