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服务 > 企业服务 > 企业办事 > 纳税交费 >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7-09-28 10:45  www.fqgwgs.com  来源:县国税局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本业务事项仅适用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单位纳税人。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