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本业务事项仅适用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单位纳税人。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