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国地税联合登记的,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适用此项业务。
办理时间: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