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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9-28 10:42  www.fqgwgs.com  来源:县国税局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本业务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办理时间: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
  ①纳税人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如果不存在未结事项,包括未结案件,无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②纳税人为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按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收缴相关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2个工作日内转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