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对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外管证》,外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登记
办理时间:
1.受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管证》查验后返还纳税人。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