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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2017-09-28 10:26  www.fqgwgs.com  来源:县地税局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申请条件:
  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到外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洛阳九县六区内不需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3.《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办理时间: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注意事项
  办理地点: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办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379-6792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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