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审批程序。
二、办事地点和办事指南
(一)办事地点。南岭公园西门北侧
(二)申请大病救助程序。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历资料;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和补充医疗报销凭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到指定医院鉴定后,由县人寿保险公司签属意见后,转县民政局低保办,低保办对所转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救助资金到人寿保险公司领取。
(三)申请大病救助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2.诊断证明;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4.住院发票(需社保所或新农合加盖公盖);5.城镇低保对象提供居民医保补偿表、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新农合补偿表;6.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表(由保险公司提供);7.低保证复印件;8.住院证复印件(需社保所或新农合加盖公盖)。
三、办事依据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依据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文件)、《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1〕4号文件)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民〔2011〕8号文件)。
四、服务时限:接到镇政府材料后45天内。
五、无收费项目。
六、联系方式及监督
办公电话:67920181
监督电话:6791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