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1、申请; 2、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订燃气安全保护方案; 3、审批。
许可依据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者或者施工者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订燃气安全保护方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材料 燃气安全保护方案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部门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6791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