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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发布时间:2016-06-06 10:12  www.fqgwgs.com  来源:县民政局  编辑:张道禄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一、主要职责
  办理伤残军人、带病退伍、“参战参试”、“三属”、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烈士评定、自谋职业、自主择业。
  二、办事地点
  孟津县城小浪底大道522号民政办公楼3楼。
  三、申办相关业务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伤残人员。
  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一、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是指《办法》第二条中除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且是因战、因公负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因病的不能评残。其中,2007年8月1日之后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在3年内提出评残申请,超过时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因病的不能评残;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已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在新评、补评或调整后的两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向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因战或因公致残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三)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有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人民警察还须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县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个人没有责任的才能评残;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须有县以上人武部门或团以上预备役部队等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等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七)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八)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十一)《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二、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向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三)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武部门、民政部门等保管的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等。
  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补助记载等,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个人索取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无效。
  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不予上报申请材料;
  (四)退伍(转业、复员)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证或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七)《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三、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交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致残部位残疾情况与已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以上医院近6个月以内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的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
  (三)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四)《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四、伤残人员抚恤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二)带病退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
  三、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四、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的认定意见。
  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审批机关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标准
  每人每年504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参战和参试。农村户口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在部队服役期间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的部分退役士兵。
  办理“两参”所需资料:1.个人申请;2.退伍证;3.身份证;4.户口本; 5.2寸蓝底照片4张。
  因该文件属绝密文件,仅限业务股室学习。
  参战和参试退伍军人抚恤标准
  每人每年552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三属”。系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死亡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现役军人除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9120 16410 154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和县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查阅档案。县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查阅退役士兵的退伍档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逐一登记并通知所属乡镇。(三)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四)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五)会审认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六)建立档案。县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审定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河南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做到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发20元生活补助(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部分烈士子女抚恤标准
  每人每年3600元生活补助(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烈士的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七)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本条例实施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八)伤病残士兵退役接收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财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2﹞24号文件。
  交接安置方式和适用对象: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包括计划移交安置、集中移交安置、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三种方式。不同交接安置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对象。
  计划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宜由政府安排工作或需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伤病残退役士兵:1.因战、因公、因病(不含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2.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因战、因公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4.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集中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士兵:1.因战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2.因战被评定为9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3.因公被评定为7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4.2011年11月以前入伍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5.其他需要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6.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不符合由政府安作条件伤病残退役士兵:1. 因战被评定为9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2.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3.因病(不含精神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现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初级士官;4.其他随年度士兵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和士官;5. 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九)自谋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精神,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2.自谋职业审批表;3.协议书;4.退伍证复印件;5.户口本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银行存折复印件;8.2寸照片3张。
  (十)自主择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根据《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豫民文﹝2013﹞118号)的文件要求: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 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申请办理自主择业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2.自主择业审批表;3.退伍证复印件;4.户口本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银行存折复印件;7.2寸照片3张。
  (十一)技能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2010〕42号文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和免费技能鉴定。
  申请办理技能培训所需材料:1.退伍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1寸照片1张;5.技能培训申请表。
  四、服务时限
  接到申请人或镇政府转来申办材料后立即开始办理,办结时间以上级批复时间为准。
  五、服务承诺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礼貌待人,做到优质服务。认热情接待来人、来访。
  (二)坚持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情况,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
  (三)自觉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处理,及时反馈。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9-67912518        
  邮    箱:mjxazb@126.com
  七、监督渠道
  监督部门:孟津县民政局  监督电话:0379-67912277。

 

  孟津县民政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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