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2)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2、非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材料;(2)《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3)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3、被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所需材料:(1)利害关系人申请;(2)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4、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下落不明的,根据失踪人的户主、家属的申报,问明情况后,办理失踪登记。并告诉申报人,当失踪人被寻回或得知下落时,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或者办理寻回登记。失踪的人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应予注销户口,如注销后又寻回的,应及时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1)申报人书面申请;(2)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失踪人的户口簿;(4)居(村)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注意事项
(1)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3)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和本所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