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登记(含计划外)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
入户时查验《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计划外生育(无《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的,派出所应给予入户,每月将生育情况通报给同级计生部门。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亲或母亲户口簿、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子女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显示母亲信息,只能随母入户。持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且显示父母信息,夫妻一致同意随父入户的,出具同意随父入户的证明后可以随父入户;持前四版《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的,须出具亲子鉴定后随父入户。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1)收养未入户子女
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
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3)父母结婚证;(4)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5、现役军人子女入户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所需材料:(1)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2)父母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4)入户地址。
6、弃婴入户
所需材料:(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7、注意事项
(1)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豫卫妇[2014]2号)文件规定:全省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申请入户时,由新生儿母(父)亲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本省内选择一家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派出所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到该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2)持亲子鉴定入户的,除需调查入户子女出生日期外,还需调查亲生父母双方名下是否有年龄相仿子女入户。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地市户口、父母一方由外地市迁入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协查函》(见附件4),凭对方派出所的回复函按程序办理入户,严防重复户口产生。
(3)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入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执行。
(4)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完整)入户的,不再要求出具未入户证明。
(5)根据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户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今后办理出生登记必须由婴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办。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申报并提供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规定材料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予以办理;婴儿出生超过三个月不满2周岁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经过社区民警或"一村一警"包村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长审批后,户籍民警才能办理入户手续;对超过2周岁申报的,要按规定报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6)《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1998年7月22日以后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7)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