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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10-25 09:26  www.fqgwgs.com  来源:县政府办  编辑:李丰雷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孟政办〔2013〕46号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空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阳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洛北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科技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3日

 

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10〕41号)、《河南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现场监察指南和备案管理办法》(豫环文〔2013〕75号)、《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政办〔2013〕115号)等有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7号)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含核事故事件)。具体范围为: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2)分级响应,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与社会影响相适应。
  (3)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发挥专门环境应急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建立一专多能的应急队伍。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分别由县长、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监察局、事发地镇(区)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启动和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协调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指导各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一般环境事件。
  县应急办:负责协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重要物资的综合协调和调度,提出动用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生产、生活资料的调运和供应;配合县环保部门督促所属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合县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管理和灭火施救工作;具体包括现场警戒,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疏散撤离,营救遇险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组织消防力量实施灭火,对可燃性燃料、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扑救,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调查。
  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与突发环境事件(事故)有关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收集环境信息,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查找污染源,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监测;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及污染物的防治和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调动大型吊装机械设备,实施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交通运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局:负责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水源地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受污染的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进入流通领域;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水产、畜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协助开展污染物的清除和监督工作;协助组织现场周围居民疏散、撤离。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确定中毒人员毒性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市级以上机构进行毒性鉴定。
  县安监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及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等气象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力量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技术评估。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和矿山、资源开发等生态保护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事发地镇(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实施应急救援;迅速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险区域的人员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处置;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组织本区域专业处理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对责任人无能力清理污染物的情况,先行采取措施,安排资金,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2369。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具体协调开展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县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县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人;保持与有关应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国控企业和环保系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环境应急专家组)。
  环境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参考方案;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方案、救援办法等建议;对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2.4 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 各镇(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镇(区)应建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成立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对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以上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提出应对建议。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政府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发布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或110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向相关部门发布。县应急办视情况通知县广播电视台插播和通知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全网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镇(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发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5.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并建立健全与其它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5.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环境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和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3.5.4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Ⅱ级响应由国家、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II级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II、III级响应程序
  接到I、II、III级响应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性质,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先期处置。
  (3)向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启动市级(III级)或省级(II级)或国家级(I级)应急预案建议,请求增援力量。
  (4)启动I级或II级或III级应急响应后,所有应急队伍及人员在国家或省级或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2.2  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指挥长同意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需市级以上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2)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环境应急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区)通报情况;
  (5)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信息报告
  (1)各镇(区)、有关单位、村民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物处置的行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程度后,要立即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事发地镇(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并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专家组集中,从县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库调集事发企业或单位档案、应急预案等资料,视情况联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环境应急专家组评估事件等级。
  (2)环保部门报告。县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以上环境隐患或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和环境监管频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召集环境应急专家组对存在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和监测数据分析,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确认环境事件已发生或有明显的发生趋势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镇(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及人员撤离等工作,协助事件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根据反馈的信息,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环境应急专家组评估事件等级。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指挥长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应急响应机制,一般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较大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对周边地市或更大区域造成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3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伤亡情况、国家重点保护区内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展情况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3.4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级、Ⅱ级、III级响应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分别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响应后,事发地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各应急队伍开展处置。
  有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现场指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或者由县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配合,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群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4.5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地营救和救治受伤、中毒人员。
  (2)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以外的安全区域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供生活必需品。
  (3)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终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环境事件。  
  (4)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根据监测数据,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划定污染区域,拟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迅速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6)做好生产、生活资料调运,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加强监测、监控,防止进入流通领域引起中毒事件。
  4.6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7 通报和信息发布
  4.7.1事件通报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市、县(区)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4.7.2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 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控制严峻的事态,需由多个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请求调派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县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救助时,及时请求上级支援。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开展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环境标准要求。
  4.9.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Ⅳ级响应终止的程序为: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请指挥长同意后执行;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通过媒体发布;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Ⅰ级、Ⅱ级、III级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终止。
  4.9.3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撒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予以修订。
  5 应急保障
  5.1 机构保障
  为便于日常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联络员。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资源共享。
  5.2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和环境应急部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培养常备不懈、熟悉应急环境、充分掌握处置措施和方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力量;对各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县、镇(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网络。各类应急队伍要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环境应急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5.4 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部门和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辐射环境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保证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5.5 技术保障
  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后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5.7 医疗保障
  县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5.8 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日常运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县财政部门应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5.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9.1宣传
  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向公众普及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9.2培训
  县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5.9.3演练
  县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6.2 事件评价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环境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的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的其它信息、应急过程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救援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6.3 环境恢复
  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继续监测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4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或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修订完善后要及时通过应急平台终端对文本预案、数字预案、应急基础信息进行实时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孟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2.孟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4.孟津县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表
  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孟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各镇(区) 值班电话
  县应急办 67910876 华阳产业集聚区 67066000
  县委宣传部 67912243 城关镇 67912137
  县发改委 65135000 朝阳镇 67879901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7912425 麻屯镇 67895678
  县公安局 63137512 常袋镇 67840062
  县公安消防大队 67919119 横水镇 67806036
  县公安交警大队 67912296 小浪底镇 67821188
  县监察局 67912251 白鹤镇 67866036
  县民政局 67912277 会盟镇 67833081
  县财政局 67912242 送庄镇 67855366
  县环境保护局 67926106 平乐镇 6781119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7912552  
  县交通运输局 67912269  
  县水务局 67912233  
  县农业局 67912456  
  县卫生局 67912190  
  县安监局 67928345  
  县气象局 67916507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7912539  
  县国土资源局 67911554  

  附件3

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姓  名 单位名称 职务
  职称 行业类别 联系电话
  闫  葵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高工 石化、化工 13653795222
  刘  奎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高工 石化医药
  管道运输 13526908710
  邹  江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师 冶金、机加 13949253335
  李建立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师 石化、化工 13837995139
  李建华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师 采掘类 13849946552
  冯  锋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师 冶金、化工 13673904568
  姚淑梅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高工 社会区域
  规划环评 13721641879
  王大伟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工程师 轻工、机械 13721641869
  郭振远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工程师 冶金机电
  规划环评 13837976553
  宁  伟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公司 高工 钨钼冶炼行业 13700793798
  牛  波 洛阳市固废中心 高工 采掘类 13526973117
  王红霞 洛阳市固废中心 高工 采掘类 13663893984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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