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申报的针对性和项目申报质量,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4]92号)精神,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为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六)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222.143.26.180/index-Page.action)进行注册和资金申报。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入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货物)项目资金申报表和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均为复印件)等;
(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须带验证码);
(五)项目实际投资凭证、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
(六)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申报资金项目另外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