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承办全县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登记、备案及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事地点和办事指南
(一)办事地点。办公地点在南岭公园西门北侧,中国民政大楼二楼。
(二)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办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四、服务程序(办事流程)
流程图附后。
五、服务时限
批准筹备60日,批准登记30日,备案发证30日。
六、服务承诺
对申请筹备成立的民间组织,保证在收到《条例》所列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20元
八、联系方式及监督
监督电话:6791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