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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办办事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2-11-12 10:42  www.fqgwgs.com  来源:县民政局  编辑:admin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一、主要职责

  承办全县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登记、备案及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事地点和办事指南

  (一)办事地点。办公地点在南岭公园西门北侧,中国民政大楼二楼。

  (二)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办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四、服务程序(办事流程)

  流程图附后。

  五、服务时限

  批准筹备60日,批准登记30日,备案发证30日。

  六、服务承诺

  对申请筹备成立的民间组织,保证在收到《条例》所列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20

  八、联系方式及监督

  监督电话:6791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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