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同群体、不同险种、不同从业状态、不同地域和不同支付限额等情形下的各种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现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保险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概念、适用情形、接续原则、接续主要内容和必要手续等整合规范如下。
一、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一)医疗保险的种类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概念。
医疗保险覆盖面广涉及群体多且情况复杂,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共有六种,它们是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之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现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是指基于这六种医疗保险对应的不同群体、从业状态、地域、险种、支付限额发生变化,需要从其中一种医疗保险对接到另一种医疗保险,或同一种医疗保险从迁出地对接到迁入地,或同一种医疗保险因从业状态发生变化而对关系及其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等方面的理顺衔接。
(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适用情形
医疗保险按其险种分类覆盖不同群体,这些群体的变化与接续医疗保险紧密关联,上述六种医疗保险的覆盖群体情况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相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包括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相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是:军队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随军家属。上述保障对象如有以上身份、条件和情况等变化,就需要接续相应的医疗保险。需要特别一提的是,正在服役的军职或享受军职待遇的军官、文职干部、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正在监狱服刑人员这五种人群不参加上述六种医疗保险中的任何一种医疗保险。
与接续医疗保险关联的不同从业状态是指:非从业、就业、离退休、服现役、退役、服刑、刑满释放七种情形。上述保障对象如有这七种其一的不同从业状态变化,就需要接续相应的的医疗保险,或调整其承担不同的医保权利义务。与接续医疗保险关联的不同地域是指:在目前医疗保险还处于市级统筹层次的情况下,从本市行政区域到外市行政区域或相反迁出或迁入的情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省级统筹,从本省到外省或相反迁出或迁入的情形。另外还有军人退役迁到地方这种情形。上述保障对象如有这五种区域迁移情形,就需要接续跨地区的相应的医疗保险。与接续医疗保险关联的不同支付限额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此范围的费用则需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该险种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此有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超此范围的费用则需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该险种每人每年度最高支限额为40万元,如再超此范围费用最后则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该险种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受限制,即不设封顶线。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没有最高支付限额限制性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国防预算军费中全额列支。上述保障对象如有这五种其一的超出最高支付限额情形,就需要接续相应的医疗保险解决其超出费用问题。与接续医疗保险关联的不同险种是指上述所列的六个医疗保险险种,对应适用于如上所述的不同条件、不同情况。上述保障对象根据其变化后的自身条件和情况及有关规定,接续相应的医疗保险险种。
总之,因上述六种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七种从业状态、五种区域迁移、五种支付限额和六种医疗保险险种中的任何一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达到规定的相应条件,均需要接续相应的医疗保险关系,这就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适用情形。
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原则
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原则是:依照有关医疗保险不同险种规定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内容和办理程序要求等,在规定时限内准确接续对应的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手续
(一)职工医保跨地域之间,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随本人转移,个人帐户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办流程为:1、先到转出地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2、持《参保凭证》到转入地或持《联系函》到转出地申请办理有关转移手续;3、申请受理后,具体转移有关业务由转入、转出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4、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余额可随之转移,也可直接支付给本人。
(二)职工医保与职工大额补充医保的接续。职工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也自愿参加了商业性质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就可解决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在和职工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对接后,办理支付相关手续,这样就实现了这两个险种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超出部分医疗费用到支付20万元之间的接续。
(三)流动人员医保接续。 对于流动就业的按照户籍管理制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在3个月内办理相应退出手续,做到及时续保退保避免重复参保,由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个人配合。
(四)军人退役医保与地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个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依规办理参保缴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其随军前的医保关系和随军后实现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在军人服现役和退役时同军人一样办理。
(五)服刑人员医保接续。社区服刑人员可视自身从业状态和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社区?刑人员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退休人员医保接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男职工达到二十五年,女职工达到二十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多5%);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由本人持退休手续和医保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事项。
(七)城乡居民医保与其大病医保、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接续。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针对每人每年超出其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的医疗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分段报销比例支付,一年内最高可报销40万元。个人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手续,再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费用。如还有超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条件,最后就可以依据该保险再行报销直至报销完剩余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可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手续、对应的困难群众条件的相关材料等,最后到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剩余全部费用。至此,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个险种关于报销超出前两个险种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完整接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
(撰稿人:黄俊佼 核稿人: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