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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迁移

 发布时间:2015-07-24 16:40  www.fqgwgs.com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庄利果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1、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
  2、投靠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2)直系亲属投靠需原籍出具关系证明;(3)特殊原因的非直系亲属投靠由单位和居(村)委会出具关系证明。
  3、购房迁入
  所需材料:(1)房主书面申请;(2)房主户口簿、身份证;(3)迁入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户口簿、身份证;(4)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
  因单位集资建房或福利分房等历史问题造成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可由单位出具房产证明和收据,办理房主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4、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书面申请;(3)劳动合同或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法人代表);(4)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5)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6)随迁直系亲属人员关系证明;(7)迁入亲属户口的需提供亲属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县(偃师市、吉利区)派出所本辖区范围内直接办理。当地有亲属的,可以入户亲属家;无亲属的,本人可以入户单位集体户或租赁地。
  以上四种迁移,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5、无户口簿迁入
  因家庭矛盾,一方当事人经社区民警调解不愿交出户口簿,影响户成员正常迁移的,户籍室可凭调解书、调查材料和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转。在户口登记本下、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迁转的日期和原因。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6、户口迁出
  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簿,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簿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7、市外迁入
  派出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簿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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