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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06-23 17:54  www.fqgwgs.com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庄利果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首次申领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领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2、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递交证件照片质量中心检测回执(如未持有检测回执的可在办证大厅照像处采集人像),采集人像和指纹,并当面签名,交纳证件费。
  5、十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到县出入境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证,或按照自己选定的方式领取。
                                              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可申请补发。对申请补发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证件遗失证明。
  3、其他申请材料同首次办理。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对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换发: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时除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外,其他申请材料同首次办理。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对电子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办理电子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手续: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电子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申请人除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电子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外,其他申请材料同首次办理。

                                            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服务指南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领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4、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递交证件照片质量中心检测回执(如未持有检测回执的可在办证大厅照像处采集人像),采集现场人像,交纳证件费。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旅游需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6、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服务指南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领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理签注手续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递交证件照片质量中心检测回执(如未持有检测回执的可在办证大厅照像处采集人像),采集人像,交纳证件费。
  6、十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到县出入境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证,或按照自己选定的方式领取。

                                            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探亲

  1、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